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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上网账号消费可构成盗窃罪
日期:2006-5-17 8:56:46  来源:  作者:  编辑:
  维修电脑时要谨防自己的上网账号和密码被盗,因为一不小心,就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最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盗窃案件。

    侯某是个“电脑通”,在兰州市城关区的计算机公司负责电脑维修。2004年4月到8月期间,侯某乘给张某等5位客户维修电脑的机会,盗得客户的上网账号和密码,并用盗得的账号和密码在网吧消费。后来,侯某将所盗账号和密码告诉好友严某,两人用所盗账号和密码玩游戏,造成5位客户3000余元的经济损失。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侯某称当初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及密码,进行上网盗窃作案,且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当庭判处侯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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